起訴離婚時,原告和被告一般都必須親自到庭。如果被告不出席,法院會公告對被告採取拘傳的措施。法院拘傳被告還是未到庭的,那麽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情況按缺席判決。一般情況法院都不會對案件採取缺席審判。
但是被告最好不要心存僥幸採取不出庭的措施,如果一但按缺席審判的話,被告就視為放棄了質證與辯駁的權利,這種情況下可能法官最後審判會對原告的請求予以支持。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起訴離婚被告不去的情況
根據人民法庭審理的諸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分為兩大類型: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起訴離婚被告拒絕到場的怎麽處理
1、《民訴法》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這一原則,應該是對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民事案件通用的規定。
2、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接到傳票,拒絕出庭應訴的。
(1)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應當視為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有法律問題可以點擊下方小程序咨詢專業律師↓↓
長按點贊按鈕試試一鍵三連吧!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