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的新股“破發”現象已經引起監管機構的關註。近日,上交所組織多家券商召開座談會,對當前市場“破發”現象進行研討。由於券商本身就是新股發行的利益中人,因此,通過這種券商座談會要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無異於緣木求魚。
不過,從座談會報道出來的內容來看,還是有可取之處的。比如,對科創板新股破發原因的分析,其中提到兩點還是比較公正的。如:從發行人角度看,部分發行人及其股東對新股估值預期過高,尤其是當前的PreIPO市場在部分行業存在一定的估值泡沫,層層傳導,推高IPO定價;從板塊特點看,科創板企業成長性高,今年上市的非盈利企業、創新行業企業占比較高,在市場波動環境下易受沖擊。對於這兩點,市場還是比較認同的,盡管新股破發的原因並不限於這兩點。
當然,正因為是券商座談會的緣故,所以座談會也達成了一個共識,那就是新股定價規則不宜輕易調整。畢竟目前的新股定價規則是有利於新股高價發行的,是符合券商利益同時也符合發行人利益的。所以,盡管新股破發頻頻,券商們為了自身利益,並不願意對新股定價規則作出調整。座談會達成這樣的共識,雖然令市場失望,但也在意料之中,畢竟這是券商的利益所在,券商當然不願意輕易放棄。
對於一個成熟的市場來說,新股破發是正常現象,相反,新股不敗才是不正常的。所以對於新股破發現象,投資者以及各方人士也都不必大驚小怪。經常性地出現新股破發現象,反倒可以讓投資者在打新的時候可以理性一些,這反而是一件好事。所以,對於新股破發,市場需要有一顆平常心。
但盡管如此,對於新股破發背後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市場還是有必要予以正視並加以解決。人們不能讓新股破發成為一種不公平的現象,甚至以制度的方式來製造這種不公平,並因此而泰然處之。一方面是以制度的方式來推高新股發行價格,讓發行人與券商從中獲益,另一方面將破發的風險轉嫁到投資者的頭上,讓投資者來承擔破發的風險。當然,新股可以破發,投資者也需要承擔破發的風險,但新股定價規則必須公平,不能刻意呵護發行人與券商的利益。也正因如此,對於新股破發所暴露出來的問題,有必要從三方面加以解決。
一是進一步優化新股定價機制。本輪新股破發潮開始於去年10月份,只是到當下愈演愈烈,以至新股上市首日破發幅度超過30%。為什麽新股破發潮會開始於去年10月份呢?因為去年9月18日發布的新股發行定價新規有推高新股發行價格的功效。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將高價剔除比例從不低於10%調整為不超過3%,不低於1%。報高價者剔除比例大大縮小,這有引導詢價機構報高價的嫌疑。另一方面在定價上突破原有“四值孰低”限制,改為定價超“四個值”孰低值的,超過幅度不高於30%。很顯然,這一規定又拔高了新股發行價格。正是基於這兩方面的原因,新股發行定價新規發布後,新股發行價格被大大推高了,這也是導致新股破發潮出現的重要原因。
用制度的方式來推高新股發行價格,從而導致新股的高價發行,這顯然是不可取的。如此發行的新股在上市後形成新股破發,這實際上是讓投資者來為制度的不合理買單。因此,這種制度性推高新股發行價格的做法有必要予以糾正。一方面將高價剔除比例由目前的“不超過3%,不低於1%”調整為“不低於8%”;另一方面在定價上維持原有的“四值孰低”限制不變。
二是規範券商保薦承銷費用的收取,超募不得多收保薦承銷費用。收取高額的保薦承銷費用,這是一些保薦機構推高新股發行價格的動力。一些券商在保薦項目時,正常募資收費相對合理,比如費率為2%、3%。但對於超募卻是高收費,收費比率大幅拔高,7%、8%都是比較常見的,收費10%以上也不稀罕。如此一來,券商為了收取高額的保薦費用,竭力推高新股發行價格,從而導致新股高價發行。因此,為瞭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對券商保薦承銷費用的收取予以規範,規定超募不得超收,超募收費標準甚至低於正常募資收費標準50%,抑制券商推高發行價格的沖動。
三是建立新股發行失敗機制。目前新股發行沒有發行失敗機制,新股認購不足部分由承銷商包銷。這就導致一些發行人追求高價發行,因為即便是股份發行不出去,也有承銷商兜底,發行人的利益不受影響。為改變這種局面,可以引入發行失敗機制。一旦新股發行份額的10%遭到棄購,或網上發行份額的30%遭到投資者棄購,則新股發行宣告失敗。通過引入這種發行失敗機制,可以抑制發行人高價發行新股的沖動。